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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02724号“黄金盛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1241号
2020-10-20 00:00:00.0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启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4402724号“黄金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黄金盛宴”,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非活水产品;蛋;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02724号“黄金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启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4402724号“黄金盛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黄金盛宴”,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牛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0950号“盛宴”、第18219751号“盛宴及图”、第28623162号“九三盛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非活水产品;蛋;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02724号“黄金盛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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