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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06330号“THINKHEALT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8089号
2020-08-25 00:00:00.0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9306330号“THINKHEAL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HEALTH”指定使用于第9类“工人用防护面罩;防护面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36332号“THINKPAD”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THINKPAD”、第577405号“THINKPAD”、第5903190号“THINKSTATION”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脑/计算机;电脑/计算机外部设备”、第16类“计算机外部设备用的指导手册;电脑/计算机附加盘”、第41类“新闻记者服务;录像带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用于“计算机”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06330号“THINKHEALT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9306330号“THINKHEAL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HEALTH”指定使用于第9类“工人用防护面罩;防护面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36332号“THINKPAD”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THINKPAD”、第577405号“THINKPAD”、第5903190号“THINKSTATION”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脑/计算机;电脑/计算机外部设备”、第16类“计算机外部设备用的指导手册;电脑/计算机附加盘”、第41类“新闻记者服务;录像带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用于“计算机”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06330号“THINKHEALT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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