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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39058号“K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2685号
2022-06-21 00:00:00.0
申请人:安徽康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9058号“K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35698号“KL及图”商标、第12408535号“金凯莉 KL及图”商标、第41345174号“K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主要识别字母“KL”,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排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岩棉制品(建筑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9058号“K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35698号“KL及图”商标、第12408535号“金凯莉 KL及图”商标、第41345174号“K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主要识别字母“KL”,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排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岩棉制品(建筑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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