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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22156号“爱聊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3465号
2024-12-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142215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第51422156号“爱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品牌标识的情况下,反复对申请人商标抄袭摹仿,且被申请人还摹仿他人知名的“天猫”“滴滴”及社交APP“会会”“比比”等进行商标注册,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图形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22980号图形商标、第34213387号图形商标、第3421634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图形商标与“TT语音”相结合使用,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为公众所熟知,应受到更大范围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官网打印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3、相关裁定书;4、申请人对图形美术作品登记证书;5、申请人介绍;6、申请人及其“TT语音”使用情况、获得的荣誉、排行数据;7、“TT语音”与《中国好声音》、“周黑鸭”、“三七互娱”等合作协议;8、媒体报道;9、申请人“TT语音”对应图形标识被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旗下APP“爱聊”覆盖用户超过1.5亿人,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更无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1月17日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原创作品备案登记,并获得了原创作品备案证书。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未构成实质性相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业务往来,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亦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双方商标亦不近似。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原创作品备案证书;2、“爱聊”系列商标注册证;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爱聊软件应用市场下载量截图;5、《商标使用授权书》;6、七麦数据查询截图;7、“爱聊”广告投放合同及发票;8、投放素材后台截图;9、活动现场照片、宣传物料;10、“爱聊”所获荣誉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相关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2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交友服务;交友介绍服务;婚介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个人背景调查”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近,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并非是在交友服务等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其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商标标识或者显示的为“TT及图”,“TT及图”与争议商标“爱聊及图”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其于交友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爱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第51422156号“爱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品牌标识的情况下,反复对申请人商标抄袭摹仿,且被申请人还摹仿他人知名的“天猫”“滴滴”及社交APP“会会”“比比”等进行商标注册,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图形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22980号图形商标、第34213387号图形商标、第3421634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图形商标与“TT语音”相结合使用,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为公众所熟知,应受到更大范围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官网打印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3、相关裁定书;4、申请人对图形美术作品登记证书;5、申请人介绍;6、申请人及其“TT语音”使用情况、获得的荣誉、排行数据;7、“TT语音”与《中国好声音》、“周黑鸭”、“三七互娱”等合作协议;8、媒体报道;9、申请人“TT语音”对应图形标识被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旗下APP“爱聊”覆盖用户超过1.5亿人,被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更无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1月17日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原创作品备案登记,并获得了原创作品备案证书。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未构成实质性相近。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业务往来,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亦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双方商标亦不近似。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原创作品备案证书;2、“爱聊”系列商标注册证;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爱聊软件应用市场下载量截图;5、《商标使用授权书》;6、七麦数据查询截图;7、“爱聊”广告投放合同及发票;8、投放素材后台截图;9、活动现场照片、宣传物料;10、“爱聊”所获荣誉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相关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2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介绍;计算机交友服务;交友介绍服务;婚介服务;社交陪伴;服装出租;个人背景调查”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近,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并非是在交友服务等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其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商标标识或者显示的为“TT及图”,“TT及图”与争议商标“爱聊及图”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其于交友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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