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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11753号“余福龙纹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9880号
2020-07-10 00:00:00.0
异议人: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纪承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纪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611753号“余福龙纹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余福龙纹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线”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0177863号“龙纹鲤”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17835663号“龙纹鲤”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72703号、第21574701号“龙纹”商标,第17358238号“龙纹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具;钓鱼用抄网”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11753号“余福龙纹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纪承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化氏鱼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纪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611753号“余福龙纹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余福龙纹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线”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0177863号“龙纹鲤”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17835663号“龙纹鲤”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72703号、第21574701号“龙纹”商标,第17358238号“龙纹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竿;钓鱼用具;钓鱼用抄网”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11753号“余福龙纹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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