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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82886号“Yean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31125号
2021-08-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4582886 |
申请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莱阳市盛世大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对第34582886号“Yean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7351号“意尔康 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5910号“意尔康 Yier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6998号“意尔康 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0216号“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5274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96651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49545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40361号“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373404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27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660041号“意尔康 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660094号“意尔康 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464502号“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588999号“意尔康 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588992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且始终处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状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实施的抢先注册,并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将引发恶劣的负面影响。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目的,属于不诚信的市场竞争行为。六、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批复;2、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企业厂房照片、企业历史;3、部分皮鞋专卖店店铺照片、产品照片、领导视察照片;4、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5、形象代言推广合同、品牌升级发布会服务合同;6、相关媒体报道;7、申请人企业及“意尔康”品牌产品所获荣誉;8、相关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五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加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抄袭、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Yeanong”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意尔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具体规定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莱阳市盛世大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对第34582886号“Yean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7351号“意尔康 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5910号“意尔康 Yier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6998号“意尔康 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0216号“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5274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96651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49545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740361号“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373404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270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660041号“意尔康 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660094号“意尔康 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464502号“Year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588999号“意尔康 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588992号“YEARC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且始终处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状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实施的抢先注册,并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将引发恶劣的负面影响。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目的,属于不诚信的市场竞争行为。六、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批复;2、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企业厂房照片、企业历史;3、部分皮鞋专卖店店铺照片、产品照片、领导视察照片;4、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5、形象代言推广合同、品牌升级发布会服务合同;6、相关媒体报道;7、申请人企业及“意尔康”品牌产品所获荣誉;8、相关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五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加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抄袭、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Yeanong”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意尔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具体规定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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