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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91259号“天山嘻TIANSHANX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904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黄思妍
异议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思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91259号“天山嘻TIANSHANX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山嘻TIANSHANX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936号“天山及图”商标、第3826084号“天山TIAN SHAN及图”商标、第3826083号“新天山XINTIANSHAN及图”商标、第3826081号“天山冰爽TIANSHANBINGSHUANG及图”商标、第10563933号“天山鲜果庄园 天山TIAN SH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柠檬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1259号“天山嘻TIANSHANX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黄思妍
异议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思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91259号“天山嘻TIANSHANX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山嘻TIANSHANX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936号“天山及图”商标、第3826084号“天山TIAN SHAN及图”商标、第3826083号“新天山XINTIANSHAN及图”商标、第3826081号“天山冰爽TIANSHANBINGSHUANG及图”商标、第10563933号“天山鲜果庄园 天山TIAN SH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柠檬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1259号“天山嘻TIANSHANX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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