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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02619号“DADA KASHIN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899号
2024-10-15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晓彤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晓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02619号“DADA KASHIN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DA KASHIN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衣;裤子;连衣裙;T恤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35841号“DADA NOW”商标,第44124967号“达达网DADA.COM”商标,第19455567号“达达”商标,第19455561号“达达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裙子;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2619号“DADA KASHIN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晓彤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晓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702619号“DADA KASHIN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DA KASHIN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衣;裤子;连衣裙;T恤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35841号“DADA NOW”商标,第44124967号“达达网DADA.COM”商标,第19455567号“达达”商标,第19455561号“达达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裙子;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2619号“DADA KASHIN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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