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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96822号“全季优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901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纯杰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小蜜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纯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96822号“全季优库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季优库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家具用皮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第62004570号“全季”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全季酒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动物皮;旅行箱;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曾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6822号“全季优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纯杰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小蜜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纯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496822号“全季优库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季优库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家具用皮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94003号“全季酒店”、第11349746号“全季宾馆”、第62004570号“全季”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全季酒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动物皮;旅行箱;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曾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6822号“全季优库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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