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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95860号“道道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44295号
2024-12-12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垦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95860号“道道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2191号“道道香DAOD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859936号“道道晚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40336号“道道晚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16408号“道稻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17119号“道道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996699号“道道湘 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且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6日第1902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四商标权专用期至2024年1月6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道道香”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秋梨膏;蜂蜜;糕点;包子;谷类制品;冰糖燕窝;蜂王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豆浆、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四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95860号“道道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2191号“道道香DAOD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859936号“道道晚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40336号“道道晚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16408号“道稻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17119号“道道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996699号“道道湘 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且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9月6日第1902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四商标权专用期至2024年1月6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道道香”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秋梨膏;蜂蜜;糕点;包子;谷类制品;冰糖燕窝;蜂王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豆浆、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四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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