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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60193号“优加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04175号
2023-10-27 00:00:00.0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长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55460193号“优加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00350号“优加”商标、第26606988号“优加”商标、第30005931号“优加”商标、第37345388号“优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30、35类上申请注册了“优加冠”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每添优”、“九芝御食坊”、“优谷益”、“优健冠”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意图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产品销售页面;百度检索信息;宣传报道材料;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4、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4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每添优”、“优谷益”等与他人在乳制品行业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注册,现已无效,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奶制品、蔬菜制肉替代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牛奶、鱼肉干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共性和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每添优”、“优谷益”等与乳制品行业中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和使用的“每益添”商标、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和使用的“优益C”商标等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存在一定恶意。另外,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其理应知晓申请人“优加”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长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55460193号“优加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00350号“优加”商标、第26606988号“优加”商标、第30005931号“优加”商标、第37345388号“优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30、35类上申请注册了“优加冠”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每添优”、“九芝御食坊”、“优谷益”、“优健冠”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意图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产品销售页面;百度检索信息;宣传报道材料;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4、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4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每添优”、“优谷益”等与他人在乳制品行业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注册,现已无效,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奶制品、蔬菜制肉替代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牛奶、鱼肉干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共性和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每添优”、“优谷益”等与乳制品行业中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和使用的“每益添”商标、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和使用的“优益C”商标等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存在一定恶意。另外,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其理应知晓申请人“优加”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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