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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56282号“亲贝赞QINBEIZ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778号
2024-10-22 00:00:00.0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小贝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小贝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56282号“亲贝赞QINBEIZ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亲贝赞QINBEIZ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193号“贝亲”、第59960108号“贝亲”、第13982276号“贝亲PIGE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供婴儿玩的橡皮奶头;孕妇托腹带;假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奶嘴;婴儿奶瓶”商品上的“贝亲PIGEO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6282号“亲贝赞QINBEIZ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小贝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小贝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56282号“亲贝赞QINBEIZ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亲贝赞QINBEIZ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1193号“贝亲”、第59960108号“贝亲”、第13982276号“贝亲PIGE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供婴儿玩的橡皮奶头;孕妇托腹带;假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奶嘴;婴儿奶瓶”商品上的“贝亲PIGEO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6282号“亲贝赞QINBEIZ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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