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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70495号“柒鲜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787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金品柒鲜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金品柒鲜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2070495号“柒鲜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鲜叁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855048号“七鲜”、第48986090号“七鲜2”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0495号“柒鲜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金品柒鲜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金品柒鲜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2070495号“柒鲜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鲜叁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855048号“七鲜”、第48986090号“七鲜2”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0495号“柒鲜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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