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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32469号“IGF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85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乔治费歇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科弗德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费歇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科弗德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32469号“IGF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IGFI”,指定使用于第17类“汽缸接头;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1305号“+GF+”、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7674号“+GF+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7类的“非金属管道接头;非金属套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字母“GF”,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汽缸接头;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半加工塑料物质;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硬管用非金属附件;塑料杆;塑料条;非金属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2469号“IGFI”商标在“汽缸接头;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半加工塑料物质;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硬管用非金属附件;塑料杆;塑料条;非金属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科弗德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费歇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科弗德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32469号“IGF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IGFI”,指定使用于第17类“汽缸接头;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1305号“+GF+”、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7674号“+GF+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7类的“非金属管道接头;非金属套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字母“GF”,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汽缸接头;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半加工塑料物质;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硬管用非金属附件;塑料杆;塑料条;非金属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2469号“IGFI”商标在“汽缸接头;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半加工塑料物质;软管用非金属附件;硬管用非金属附件;塑料杆;塑料条;非金属软管;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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