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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79578号“BBUDONE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9086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子亿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43079578号“BBUDON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巴布豆”、“BOBDOG”系列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巴布豆”、“BOBDOG”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先注册的第5635472号“BABY 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58420号“BOBD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49614号“BOBD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01312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154075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泉州英威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注册有200余件商标,其中有多件商标系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结果;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申请人举办展销活动资料;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及系列商标所获荣誉;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其他案件裁决文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其他品牌介绍;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巴布豆控股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泉州英威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2021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巴布豆控股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巴布豆控股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等材料可知,巴布豆控股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系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企业系关联企业。且巴布豆控股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在中国大陆持有的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授权申请人针对授权使用的商标行使无效宣告的权利。综上,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援引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我局予以确认。
4、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有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那威小黄鸭”、“杜沙弛”、“米奇巴布兔”、“班纳巴布逗”、“英纳鳄鱼”、“巴斯冠军”、“百丽小公主 BLXGZNEW”、“他她娜”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知名服饰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文字部分相比较,其中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BBUDONEW”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8、25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那威小黄鸭”、“杜沙弛”、“米奇巴布兔”、“班纳巴布逗”、“英纳鳄鱼”、“巴斯冠军”、“百丽小公主 BLXGZNEW”、“他她娜”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知名服饰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现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子亿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43079578号“BBUDON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巴布豆”、“BOBDOG”系列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巴布豆”、“BOBDOG”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先注册的第5635472号“BABY 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58420号“BOBD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49614号“BOBD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01312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00324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154075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泉州英威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注册有200余件商标,其中有多件商标系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结果;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申请人举办展销活动资料;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及系列商标所获荣誉;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其他案件裁决文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其他品牌介绍;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巴布豆控股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泉州英威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2021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巴布豆控股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巴布豆控股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等材料可知,巴布豆控股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系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企业系关联企业。且巴布豆控股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在中国大陆持有的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授权申请人针对授权使用的商标行使无效宣告的权利。综上,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援引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我局予以确认。
4、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有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那威小黄鸭”、“杜沙弛”、“米奇巴布兔”、“班纳巴布逗”、“英纳鳄鱼”、“巴斯冠军”、“百丽小公主 BLXGZNEW”、“他她娜”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知名服饰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文字部分相比较,其中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BBUDONEW”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由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8、25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那威小黄鸭”、“杜沙弛”、“米奇巴布兔”、“班纳巴布逗”、“英纳鳄鱼”、“巴斯冠军”、“百丽小公主 BLXGZNEW”、“他她娜”等多件与申请人及其他知名服饰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现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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