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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51063号“冠欣机械GX GUANXI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03934号
2024-08-08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宝臻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51063号“冠欣机械GX GUANXIN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61081号、第28085723号、第71746839号、第5958568号、第6402744号、第59463316号、第58075492号、第56177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装卸设备、激光雕刻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塑料套管印字切割机、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升降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药加工工业机器、造纸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药加工工业机器、造纸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51063号“冠欣机械GX GUANXIN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61081号、第28085723号、第71746839号、第5958568号、第6402744号、第59463316号、第58075492号、第56177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装卸设备、激光雕刻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塑料套管印字切割机、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升降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药加工工业机器、造纸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药加工工业机器、造纸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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