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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95016号“OFAPO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314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奥度比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奥度比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95016号“OFAP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FAPOM”指定使用于第14类“铂(金属);首饰盒;宝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327687号“APM”、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118号“APM MONA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首饰盒;项链吊坠”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PM”“APM MONAC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5016号“OFAP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奥度比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奥度比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95016号“OFAP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FAPOM”指定使用于第14类“铂(金属);首饰盒;宝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327687号“APM”、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118号“APM MONA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首饰盒;项链吊坠”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PM”“APM MONAC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5016号“OFAP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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