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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53182号“中数数智ZHONGSHUSHUZH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481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圣奈尔远东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圣奈尔远东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53182号“中数数智ZHONGSHUSHUZ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数数智ZHONGSHUSHUZH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打磨;磁化;纺织品精加工”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01717号“图形”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95685号、第788498号“G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6类“纸;标签纸;纸制杯垫”、第24类“菱形花纹亚麻布;锦缎;衬料(纺织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GA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外观具有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存在区别,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3182号“中数数智ZHONGSHUSHUZH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圣奈尔远东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圣奈尔远东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53182号“中数数智ZHONGSHUSHUZ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数数智ZHONGSHUSHUZH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打磨;磁化;纺织品精加工”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01717号“图形”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95685号、第788498号“G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6类“纸;标签纸;纸制杯垫”、第24类“菱形花纹亚麻布;锦缎;衬料(纺织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GA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外观具有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表达存在区别,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3182号“中数数智ZHONGSHUSHUZH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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