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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89476号“MLBDYGEQ”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5678号
2022-11-15 00:00:00.0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明正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明正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589476号“MLBDYGE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DYGEQ”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09号“MLB”商标、第45481928号“MLB KID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MLB”,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推销、广告”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服务上的“MLB”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和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89476号“MLBDYGEQ”商标在“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推销;广告”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明正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明正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589476号“MLBDYGE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DYGEQ”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43509号“MLB”商标、第45481928号“MLB KID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MLB”,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推销、广告”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服务上的“MLB”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和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89476号“MLBDYGEQ”商标在“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推销;广告”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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