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995722号“皇冠奇趣HUANGGUANQIQ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063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顺发
异议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顺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95722号“皇冠奇趣HUANGGUANQIQ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冠奇趣HUANGGUANQIQ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酸奶;奶茶(以奶为主);牛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72132号“皇冠丹麦曲奇DANISA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DANISA LIMITED GOLD EDITION及图”、第17154274号“皇冠菠萝味注心曲奇DANISA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PREMIUM CLASSIC RECIPE PINEAPPLE FILLED COOKIES及图”、第6588221号“皇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咖啡;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的第18177043号“皇冠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  但是,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370多件商标,包括“健达奇趣”“养日多”“禧茶冻冻”“甄纯养味”“三精宝健”等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5722号“皇冠奇趣HUANGGUANQIQ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顺发
异议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顺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95722号“皇冠奇趣HUANGGUANQIQ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冠奇趣HUANGGUANQIQ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酸奶;奶茶(以奶为主);牛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72132号“皇冠丹麦曲奇DANISA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DANISA LIMITED GOLD EDITION及图”、第17154274号“皇冠菠萝味注心曲奇DANISA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PREMIUM CLASSIC RECIPE PINEAPPLE FILLED COOKIES及图”、第6588221号“皇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咖啡;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的第18177043号“皇冠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  但是,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370多件商标,包括“健达奇趣”“养日多”“禧茶冻冻”“甄纯养味”“三精宝健”等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5722号“皇冠奇趣HUANGGUANQIQ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