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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59012号“相宜润XIANGYIR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6492号
2020-09-15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州其秋邱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28459012号“相宜润XIANGYIR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相宜”、“相宜本草”系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于化妆品等商品上的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56883号“相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8354号“相宜本草INOH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较多,且商标名称极为分散,超出了一家企业正常的经营使用需求,其商标申请行为难为正当,存在明显的囤积商标的嫌疑和抄袭摹仿的恶意,缺乏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2、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
3、申请人及其商标的获奖证明;
4、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出具的排名;
5、申请人的广告宣传证明;
6、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
7、在先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及异议复审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截止本案审理时,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研磨膏、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类研磨剂、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相宜润”及对应拼音“XIANGYIRUN”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相宜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相宜”,同时与引证商标二“相宜本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在上述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本案中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州其秋邱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28459012号“相宜润XIANGYIR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相宜”、“相宜本草”系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于化妆品等商品上的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56883号“相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8354号“相宜本草INOH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较多,且商标名称极为分散,超出了一家企业正常的经营使用需求,其商标申请行为难为正当,存在明显的囤积商标的嫌疑和抄袭摹仿的恶意,缺乏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2、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
3、申请人及其商标的获奖证明;
4、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出具的排名;
5、申请人的广告宣传证明;
6、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
7、在先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及异议复审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等。截止本案审理时,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研磨膏、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类研磨剂、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相宜润”及对应拼音“XIANGYIRUN”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相宜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相宜”,同时与引证商标二“相宜本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在上述情形下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本案中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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