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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09470号“平洲一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344号
2024-12-03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方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方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909470号“平洲一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洲一号”指定使用于第14类“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翡翠;玉雕艺术品;玉雕首饰”、第18类“雨伞或阳伞骨架;伞”、第25类“工作服”商品。异议人于上述类别商品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41816号“亚洲壹号及图”,第15547730号、第15547731号、第34943240号、第34941525号“亚洲一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36类“艺术品估价;经纪”、第37类“建筑咨询;管道铺设和维护”、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9470号“平洲一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方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方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909470号“平洲一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洲一号”指定使用于第14类“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翡翠;玉雕艺术品;玉雕首饰”、第18类“雨伞或阳伞骨架;伞”、第25类“工作服”商品。异议人于上述类别商品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41816号“亚洲壹号及图”,第15547730号、第15547731号、第34943240号、第34941525号“亚洲一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第36类“艺术品估价;经纪”、第37类“建筑咨询;管道铺设和维护”、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9470号“平洲一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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