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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36583号“家皮皮尔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0694号
2021-03-08 00:00:00.0
异议人:瓦文土耳其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家泰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瓦文土耳其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家泰管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8936583号“家皮皮尔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皮皮尔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建筑用非金属硬管;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压力水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建筑用塑料管;铝塑复合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8777号“皮尔萨PILSA”、第1373206号“皮尔萨PIL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皮尔萨”,未形成明显差异,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36583号“家皮皮尔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家泰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瓦文土耳其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家泰管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8936583号“家皮皮尔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皮皮尔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雨水管;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建筑用非金属硬管;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压力水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建筑用塑料管;铝塑复合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8777号“皮尔萨PILSA”、第1373206号“皮尔萨PIL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皮尔萨”,未形成明显差异,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36583号“家皮皮尔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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