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0227074号“今卓小羚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0061号
2020-09-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022707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赞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3日对第20227074号“今卓小羚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喜羊羊与灰太狼》于2005年诞生于中国,是目前中国最具知名度的顶级原创动漫品牌。申请人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影视作品及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喜羊羊”形象著作权的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喜羊羊”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喜羊羊”形象注册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喜羊羊与灰太狼百度百科。
2、《喜羊羊与灰太狼》在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播放页面。
3、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奖证书图片。
4、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1-530集作品登记证书。
5、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作品登记证书。
6、喜羊羊百度百科。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研磨剂;医用敷料;杀螨剂;兽医用药;净化剂;消毒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述的“喜羊羊”作品为卡通角色绵羊,脖子上系有铃铛,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知,涉案作品由罗应康创作完成,申请人受让取得,作品登记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该登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我局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自2005年8月播放,首播电视台为杭州电视台少儿频道,并在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进行播放,已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的“喜羊羊”动画角色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最后,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戴铃铛的绵羊图形,与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仍然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文字内容组合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赞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3日对第20227074号“今卓小羚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喜羊羊与灰太狼》于2005年诞生于中国,是目前中国最具知名度的顶级原创动漫品牌。申请人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影视作品及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喜羊羊”形象著作权的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喜羊羊”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喜羊羊”形象注册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喜羊羊与灰太狼百度百科。
2、《喜羊羊与灰太狼》在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播放页面。
3、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奖证书图片。
4、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1-530集作品登记证书。
5、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作品登记证书。
6、喜羊羊百度百科。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研磨剂;医用敷料;杀螨剂;兽医用药;净化剂;消毒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述的“喜羊羊”作品为卡通角色绵羊,脖子上系有铃铛,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知,涉案作品由罗应康创作完成,申请人受让取得,作品登记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该登记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我局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自2005年8月播放,首播电视台为杭州电视台少儿频道,并在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进行播放,已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的“喜羊羊”动画角色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最后,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戴铃铛的绵羊图形,与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仍然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文字内容组合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