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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84549号“湘醴徐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398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刘星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刘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4549号“湘醴徐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醴徐记”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4152号“徐记”、第6100977号“徐记海鲜 XUJISEAFOO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徐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4549号“湘醴徐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刘星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刘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4549号“湘醴徐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醴徐记”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4152号“徐记”、第6100977号“徐记海鲜 XUJISEAFOO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徐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4549号“湘醴徐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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