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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20354号“欧米兰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73724号
2023-09-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822035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米一兰国际软装家居(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0354号“欧米兰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米兰”并不是指意大利的著名城市米兰,而是指“米兰花”,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字样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高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经查询,与第64046658号“欧米兰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为“欧米兰国际”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审。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的“米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申请商标“欧米兰国际”易被相关公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识别,从而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0354号“欧米兰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米兰”并不是指意大利的著名城市米兰,而是指“米兰花”,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字样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高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经查询,与第64046658号“欧米兰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为“欧米兰国际”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审。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的“米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申请商标“欧米兰国际”易被相关公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识别,从而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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