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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63356号“乾清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902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岩(原被异议人:山西大清花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7463356号“乾清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乾清花”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80427号“清花汾酒”、第12676871号“青花源”、第22580758号“青花汾酒”、第27156927号“汾酒大青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63356号“乾清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岩(原被异议人:山西大清花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67463356号“乾清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乾清花”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80427号“清花汾酒”、第12676871号“青花源”、第22580758号“青花汾酒”、第27156927号“汾酒大青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463356号“乾清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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