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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60163号“吾虎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8143号
2021-01-18 00:00:00.0
异议人:丁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丁聪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260163号“吾虎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虎将”指定使用在第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商品和第35类、第37类、第43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汤料;鱼罐头”、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41967号“五虎将川蜀火锅”、第34937493号“五虎将川蜀火锅WUHUJIANG CHUANSHUHUOGU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21类“纸巾盒”、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85505号、第33447821号“五虎将川蜀火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汤料”、第30类“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60163号“吾虎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创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丁聪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吾虎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260163号“吾虎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虎将”指定使用在第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商品和第35类、第37类、第43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29类“牛肉清汤汤料;鱼罐头”、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41967号“五虎将川蜀火锅”、第34937493号“五虎将川蜀火锅WUHUJIANG CHUANSHUHUOGU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21类“纸巾盒”、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85505号、第33447821号“五虎将川蜀火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汤料”、第30类“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60163号“吾虎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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