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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72360号“智贝妈咪爱ZHIBEI MOMMY LOV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102号
2025-03-18 00:00:00.0
异议人一: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科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晨威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科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晨威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072360号“智贝妈咪爱ZHIBEI MOMMY LOV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贝妈咪爱ZHIBEI MOMMY LOV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袋泡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第8984759号、第8984760号、第8984761号“妈咪爱”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品”、第29类“果酱”、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品”商品上的“妈咪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2360号“智贝妈咪爱ZHIBEI MOMMY LOV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科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晨威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科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晨威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072360号“智贝妈咪爱ZHIBEI MOMMY LOV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贝妈咪爱ZHIBEI MOMMY LOV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袋泡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第8984759号、第8984760号、第8984761号“妈咪爱”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品”、第29类“果酱”、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品”商品上的“妈咪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2360号“智贝妈咪爱ZHIBEI MOMMY LOV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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