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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58603号“瑞妍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00号
2025-01-13 00:00:00.0
异议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瑞妍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瑞妍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58603号“瑞妍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妍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医院;医疗保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92247号“瑞士瑞妍”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按摩;皮肤科服务;美容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1172149号“瑞妍”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8603号“瑞妍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瑞妍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瑞妍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58603号“瑞妍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妍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医院;医疗保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92247号“瑞士瑞妍”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按摩;皮肤科服务;美容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1172149号“瑞妍”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8603号“瑞妍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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