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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7094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893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继英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继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87094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女式)钱包;背包;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0281号“图形”、第3024552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书包;旅行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图形部分均为“蜻蜓”,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7094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杜继英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继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87094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女式)钱包;背包;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0281号“图形”、第3024552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书包;旅行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图形部分均为“蜻蜓”,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7094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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