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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86899号“薯你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28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梅华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梅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6899号“薯你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薯你妙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039号“图形”、第5868187号“乐事LAY'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米花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图形造型特征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6899号“薯你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梅华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梅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86899号“薯你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薯你妙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039号“图形”、第5868187号“乐事LAY'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米花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图形造型特征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6899号“薯你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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