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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43679号“HUMMEL OUTDOO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485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休莫尔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市愠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休莫尔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市愠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743679号“HUMMEL OUTDOO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MMEL OUTDOO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领带;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8774号“HUMMEL”、第8981276号“HUMMEL”、第14074564号“HUMM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UMMEL”,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43679号“HUMMEL OUTDOO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市愠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休莫尔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市愠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743679号“HUMMEL OUTDOO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MMEL OUTDOO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领带;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8774号“HUMMEL”、第8981276号“HUMMEL”、第14074564号“HUMM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UMMEL”,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43679号“HUMMEL OUTDOO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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