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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52520号“青云聚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3551号
2024-08-19 00:00:00.0
申请人:成都众亨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52520号“青云聚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云聚信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38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64392号“GAZE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78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14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52520号“青云聚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云聚信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38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64392号“GAZE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78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146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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