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7807927号“云尚裹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5938号
2025-03-28 00:00:00.0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博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领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8日对第67807927号“云尚裹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名下“菜鸟裹裹”、“裹裹”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034219号“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79333号“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67083号“菜鸟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358415号“菜鸟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应尽义务,且具有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菜鸟裹裹基本介绍、相关报道、平台服务内容、APP推广协议;
2、“菜鸟”品牌简介、新标识登记证书、委托设计确认函,创作说明书、微博界面、线下门店照片、合作协议及材料制作协议、APP下载量、国图检索报告、政府报道及政策文件、媒体报道、参与公益活动报道、所获荣誉;
3、“菜鸟驿站”简介、在官网、新浪微博、APP平台的使用情况截图、个体站点及校园站点数据及案例、合作合同、材料制作合同、菜鸟云栈计划报道;
4、菜鸟联盟基本介绍及媒体报道、菜鸟包裹侠基本介绍及媒体报道;
5、被申请人“云尚裹裹”视频介绍、企业信用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其他品牌情况说明;
6、其他裁定、决定、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非摹仿引证商标,且经实质审查并公告,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享有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与其提及的其他品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投入大量成本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误导消费者。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共存先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云尚裹裹云仓合作协议、快递价目表、赔付标准、抖音截图、公司铭牌、包装箱、参加活动图片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仓库贮存;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商品包装;码头装卸”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云尚裹裹”与引证商标一和二“裹裹”、引证商标三和四“菜鸟裹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博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领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8日对第67807927号“云尚裹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名下“菜鸟裹裹”、“裹裹”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034219号“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79333号“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67083号“菜鸟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358415号“菜鸟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应尽义务,且具有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会误导公众,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菜鸟裹裹基本介绍、相关报道、平台服务内容、APP推广协议;
2、“菜鸟”品牌简介、新标识登记证书、委托设计确认函,创作说明书、微博界面、线下门店照片、合作协议及材料制作协议、APP下载量、国图检索报告、政府报道及政策文件、媒体报道、参与公益活动报道、所获荣誉;
3、“菜鸟驿站”简介、在官网、新浪微博、APP平台的使用情况截图、个体站点及校园站点数据及案例、合作合同、材料制作合同、菜鸟云栈计划报道;
4、菜鸟联盟基本介绍及媒体报道、菜鸟包裹侠基本介绍及媒体报道;
5、被申请人“云尚裹裹”视频介绍、企业信用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其他品牌情况说明;
6、其他裁定、决定、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非摹仿引证商标,且经实质审查并公告,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享有商标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真实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与其提及的其他品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投入大量成本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误导消费者。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共存先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云尚裹裹云仓合作协议、快递价目表、赔付标准、抖音截图、公司铭牌、包装箱、参加活动图片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范围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仓库贮存;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9类“物流运输;商品包装;码头装卸”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云尚裹裹”与引证商标一和二“裹裹”、引证商标三和四“菜鸟裹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