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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43225号“千页豆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1433号重审第0000003605号
2022-07-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943225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91433号《关于第9943225号“千页豆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1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107号行政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后演变成为“豆腐”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千页豆腐”已经成为豆制品领域的商品名称,已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失去了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基础。复审商标作为豆制品领域的通用名称不应被任何一家厂商独占注册和使用,其注册将导致同行业经营者无可使用千页豆腐产品名称,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大豆食品分类》(SB/T10687-2012);
3、生产千页豆腐的企业、行业从业者和消费者将“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使用情况;
4、各种期刊、报纸、书籍、网站等有关千页豆腐的报道和介绍等资料;
5、有关千页豆腐的中国优质产品证书、苏州名牌产品证书等;
6、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千页豆腐团体标准》(T/CNFIA108-2018);
7、判决书、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千页”、“千页豆腐”系列商标从申请到目前始终不是商品通用名称。“千页”、“千页豆腐”系列商标是被申请人所首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通过被申请人长期规范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在中国食品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早已是“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十余年来,被申请人针对全国各地侵犯“千页豆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直在积极维权。申请人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民事判决书、商标撤销申请决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2、台湾商标注册证、证明、注册商标信息;
3、被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销售发票、印刷包装发票及实物图片、使用图片、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图片、媒体宣传等商标使用宣传情况;
5、有关“千页”、“千页豆腐”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民事裁决书复印件;
6、异议及异议复审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应不予采信。从证据的内容上和证明力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与其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无论在商标注册还是实际使用中,各类市场主体已普遍将“千页豆腐”作为一种豆制品的通用名称进行识别。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前期维权行为主要依据“典发食品”商标和其用于“千页豆腐”产品包装上的外观专利设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恶意维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导致大量企业不得不对其商标提起争议程序。被申请人所谓在先裁判结果与本案审查的时间节点和证据并不相同。截止目前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千页豆腐”已被普遍认为构成一种豆制品上的通用名称。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京东商城关于千页豆腐品牌排行榜的截图等。
申请人提交了口头审理申请书,请求给予双方口头质证、陈述意见的机会,恳请我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为了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我局将申请人质证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对本案及第4947433号“千頁及图”商标、第14402363号“千页”商标、第994324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第1371553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第14402379号“千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合并进行了口头审理。
被申请人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畅升食品有限公司档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关于“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撤销申请的决定、关于周黑鸭、老干妈、卫龙的网页信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证明等。
口头审理结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意见与双方在申请材料、答辩材料中提交的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4947433号“千頁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1年1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食物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冷冻水果;果冻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8年8月13日。
第14402363号“千页”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蔬菜色拉;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水果蜜饯;果冻商品上。
第994324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1371553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14402379号“千頁”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蔬菜色拉;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水果蜜饯;果冻商品上。
2、2018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千頁豆腐及图”商标在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豆腐、豆腐皮等商品上。2018年1月1日,被申请人“千頁”商标在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豆腐、豆腐皮等商品上。
3、2012年、2014年,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被申请人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千页”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2013年、2016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千页”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4、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网、微博、美食杰菜谱、好豆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扬子晚报》、《厦门商报》、《长江日报》、《武汉晨报》、《中国大厨》、《天下美食》、《食品与生活》、《四川烹饪》等网页报刊杂志证据中有将“千页豆腐”作为菜肴名称或商品名称使用。
5、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行终585号、(2018)京行终587号、(2018)京行终591号、(2018)京行终616号、(2018)京行终619号、(2018)京行终625号等多份判决中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2年《中国食品报》刊登的报道指出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有五花八门的称呼方式。2014年《中国食品报》的报道中,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还将其产品称为“脆香豆腐”。2015年出版的《食品工业》和《食品科技》杂志各自刊载的科技论文分别将此类产品称为“千页豆腐”和“千叶豆腐”。2016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函件仍表明,千页豆腐也叫千叶豆腐、百叶豆腐。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清美公司将其生产的此类豆腐产品称为“香锅豆腐”。由此可见,“千页豆腐”并非规范化的商品名称,直至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市场上对此类产品的称呼方式仍有多种,并不符合构成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特征要件。虽然清美公司提交了部分网页证据,证明有些书籍、杂志以及餐馆使用“千页豆腐”作为菜肴名称的一部分,而且典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同时将“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这些客观事实可能使得部分相关公众认为“千页豆腐”是一类产品的名称。但同时,大量与生产销售“千页豆腐”有关的媒体报道均提及典发公司,典发公司在行业中占比较大,其获准注册诉争商标后积极维权,并在使用诉争商标过程中注意标注®,形成了“千页豆腐”提供主体唯一的客观市场格局。而在案证据仅有少数几份报道提及“千页豆腐来源于台湾”,并无详细考据。基于上述因素,我国大陆地区多数相关公众能够认为“千页豆腐”是特定主体提供的产品。清美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千页豆腐”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千页豆腐”的专利检索及更新;
2、关于“千页豆腐”产品的公证购买及保全公证书;
3、关于“千页豆腐”的百度百科、360百科介绍;
4、2018年以后百度等搜索引擎、新浪微博、各大视频网站关于“千页豆腐”的检索内容:
5、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下厨房、小红书等网站关于“千页豆腐”的检索内容;
6、其他主体申请注册的含有“千耶”、“千冶”等商标因与第三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不予注册或无效的相关裁定及其他主体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或撤销申请并主张其构成通用名称的相关案件;
7、关于本案复审阶段口审视须中内友评论的相关公证:
8、关于2004年11月出版的《哲思校园文丛输鹰展刻江第一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集》的(2021)深道予第20762号公证书;
9、关于“冻豆腐”的百度百科检索页面及其成分表。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被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的关于湖北良品铺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千页”、“千页豆腐”为通用名称被驳回的裁定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祖名豆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祖名千页豆腐”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书;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两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的通用名称。1.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本案中,虽然清美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1日发布、2018年10月1日施行,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的T/CNFIA108-2018《团体标准 千页豆腐》,但是该标准仅为由包括清美公司在内的12家起草单位共同确定的团体标准,并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大豆食品分类》亦未包含“千页豆腐”。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清美公司提出撤销申请之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之时,在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已经成为法定通用名称。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如前所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从诉争商标标志整体出发,根据清美公司提出撤销申请之时直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之时,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予以判断。从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来看。诉争商标由“千頁豆腐及图”构成。在案证据表明,“千页”“千页豆腐”并非由典发公司独创或臆造的词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教育出版社于2004年11月出版的《雏鹰展翅--湛江第一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集》一书中载有《生活的五滋六味》一文即提及了“海鲜千页豆腐”的菜品名称,“千页”“千页豆腐”即与豆腐、豆腐制品存在特定关联。从消费者的认知情况来看。根据清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在大众点评、新浪微博、下厨房、哔哩哔哩、优酷、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受众群体广的应用软件中,“千页豆腐”绝大部分是指制作美食的食材、原料及菜品名称。同时,根据清美公司提交的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情况的证据,选择了上海、北京、苏州、嘉兴、西安不同地域的五个城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采用街头问卷的方式进行,通过对一定数量样本的采集得出调查结果,约87%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千页豆腐”不是商标或豆制品品牌,61%的被调查者认为提供“千页豆腐”这道菜的饭店、餐馆有很多家。上述证据可以表明,“千页豆腐”已经被各地消费者普遍认知为一种食材类的豆腐、豆腐制品。从同业经营者的使用情况来看。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千页豆腐”绝大部分是指向豆制品类的小吃零食、除典发公司之外,还有安井、良品铺子、聚怀斋、姚食材,二娘、偷嘴猴等若干品牌的商家销售“千页豆腐”商品,“千页”或者“千页豆腐”在电商平台并未以商标出现,而是指向具体商品,各商家多是通过前置添加品牌或其他商标的方式来予以区分。从相关制造企业的网站信息或销售信息来看,若干企业生产用以制作千页豆腐的加工设备。从相关上游原料企业的销售信息来看,若干企业生产用以制作千页豆腐的凝固剂等商品。从专利申请来看,包括大学院校、食品企业等在内的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千页豆腐生产方法、制备方法的专利。虽然在上述证据中有部分主体使用“千叶”“千夜”“千冶”,但是在案证据仍能证明“千页豆腐”是明确且相对统一的商品名称,“千页豆腐”已经广泛被其他同业经营者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从第三方的介绍和报道来看。相关书籍、报纸期刊、网络媒体中有大量关于“千页豆腐”的介绍文章,时间跨度从2004年到诉争商标申请日2013年前后,再到清美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时2018年,包括《人民日报》《中国食品报》《北京日报》《江西日报》《长江日报》《杭州日报》《福州日报》《重庆晨报》《青岛晚报》《金华日报》《沈阳晚报》等全国或地方性报纸,也包括《中国大厨》《餐饮世界》《食品与生活》《四川烹饪》等全国性期刊杂志,还包括全国发行出版的美食类图书。上述书籍、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所载文章绝大部分介绍“千页豆腐”是豆腐或豆腐制品的商品名称。百度百科和360百科在2021年对于“千页豆腐”的释义也是将其界定为一种大豆蛋白制品。媒体的介绍和报道一方面是对消费者认知状况和同行业者经营状况的反映,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社会公众的认知。3、典发公司对于“千页豆腐”的使用。不可否认,典发公司在申请系列“千页”“千页豆腐”商标时,并未成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的通用名称,这已由在先生效判决和裁定作出认定,且典发公司在对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千页”“千页豆腐”商标进行了使用。但是根据2016年登录典发公司网站所显示内容来看,典发公司也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且本院亦注意到典发公司在使用其“千页”“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时,多会同时使用“典发食品”等其他注册商标。典发公司生产的千页豆腐在2009年获评“中国优质产品”,2010年典发公司产品名称为“典发食品牌千页豆腐”获评苏州名牌产品。从上述获评奖项中亦可看出,“千页豆腐”系作为商品名称出现和使用。此外,在2012年10月18日《中国食品报》刊登的《千页豆腐出路在何方?》一文所提及的“提起千页豆腐没有人不知道典发”的报道系被采访的典发公司销售经理的个人陈述。同时,典发公司在本案中虽然提交了销售发票、参展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但是不能反映诉争商标在撤销申请之时,至迟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之时,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持续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也不能充分证明诉争商标仍与典发公司建立着唯一对应关系。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至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之时,包括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千页豆腐”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且上述认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千页”“千页豆腐”已成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商标所有人的广告宣传不当,其对商标管理不善、保护不力,也可能是出于其他竞争者或者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导致该注册商标逐渐失去显著特征。一般而言,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商标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或者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其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应否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定争议。特别是,某些情形中,商标权利人并未放任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比如通过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制止,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通用化的,应否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亦有争议。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首先是一个法律事实认定。也就是说,需要根据前文所述的判断标准,依靠在案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客观化判断。就特定符号而言,不可能既是商标又是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以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注册商标是否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决定性要素,则很可能出现与客观形成的市场现状和市场秩序相背离的情形。第二,商标法之所以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后应当予以撤销,根本原因是此时注册商标已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保障,其他经营者自由使用公共标志的正当权利可能受到阻碍,而非出于对商标权利人未能有效维护注册商标的惩罚。因此,它更关注的是通用化的后果是否形成,而非通用化形成的原因以及商标权利人在阻止通用化的过程中的努力。商标权利人的行为会影响通用化的进程和结果,但通用化的结果一旦形成,当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该注册商标指代了一类商品,则注册商标理应被撤销。第三,如果注册商标已经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因系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原因而造成,或者因商标权利人无过错而继续维持商标权有效,则难免增加社会成本。一是增加消费者的搜索和辨识成本。当一个标志有时指向具体的商品提供者,有时指向一类商品的名称,会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成本。二是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表达成本、沟通成本和维权成本。其他经营者如果放弃使用通用名称来描述商品,可能会增大表达的难度,也会增加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成本。而其他经营者如果继续使用通用名称来描述商品,在商标权有效的情况下,可能会有被指控侵权的风险,虽然其他经营者可以正当使用抗辩为由豁免侵权责任,但会付出成本。三是公权力机关处理纠纷的成本。不管是通过行政渠道维权还是司法渠道维权,都会产生不小的社会成本。而上述成本的投入所换来的,更多只是注册商标在形式上的有效。因此,对于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可被撤销注册进而失权的制度设计来说,在注册商标权利人已取得的形式上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准确的指代特定商品从而确保社会信息交流顺畅的公共利益之间权衡,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较为妥当的选择。故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判断,不仅仅包括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通用化,同时也包括出于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原因造成的通用化,在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为合理。具体到本案,典发公司维权行为的范围、力度、跨度与其他经营者使用行为的范围和规模难以匹配,即使典发公司在通用化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维权,主观上并未予以放任,但典发公司自身对于诉争商标的使用并不足以保持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而使得相关公众至今仍将其普遍认知为注册商标而非商品名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包括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千页豆腐”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且上述认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千页”“千页豆腐”已成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91433号《关于第9943225号“千页豆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1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8107号行政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后演变成为“豆腐”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千页豆腐”已经成为豆制品领域的商品名称,已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失去了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基础。复审商标作为豆制品领域的通用名称不应被任何一家厂商独占注册和使用,其注册将导致同行业经营者无可使用千页豆腐产品名称,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大豆食品分类》(SB/T10687-2012);
3、生产千页豆腐的企业、行业从业者和消费者将“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使用情况;
4、各种期刊、报纸、书籍、网站等有关千页豆腐的报道和介绍等资料;
5、有关千页豆腐的中国优质产品证书、苏州名牌产品证书等;
6、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千页豆腐团体标准》(T/CNFIA108-2018);
7、判决书、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千页”、“千页豆腐”系列商标从申请到目前始终不是商品通用名称。“千页”、“千页豆腐”系列商标是被申请人所首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通过被申请人长期规范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在中国食品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早已是“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十余年来,被申请人针对全国各地侵犯“千页豆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直在积极维权。申请人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民事判决书、商标撤销申请决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2、台湾商标注册证、证明、注册商标信息;
3、被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销售发票、印刷包装发票及实物图片、使用图片、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图片、媒体宣传等商标使用宣传情况;
5、有关“千页”、“千页豆腐”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民事裁决书复印件;
6、异议及异议复审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应不予采信。从证据的内容上和证明力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与其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无论在商标注册还是实际使用中,各类市场主体已普遍将“千页豆腐”作为一种豆制品的通用名称进行识别。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前期维权行为主要依据“典发食品”商标和其用于“千页豆腐”产品包装上的外观专利设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恶意维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导致大量企业不得不对其商标提起争议程序。被申请人所谓在先裁判结果与本案审查的时间节点和证据并不相同。截止目前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千页豆腐”已被普遍认为构成一种豆制品上的通用名称。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京东商城关于千页豆腐品牌排行榜的截图等。
申请人提交了口头审理申请书,请求给予双方口头质证、陈述意见的机会,恳请我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为了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我局将申请人质证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对本案及第4947433号“千頁及图”商标、第14402363号“千页”商标、第994324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第1371553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第14402379号“千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合并进行了口头审理。
被申请人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畅升食品有限公司档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关于“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撤销申请的决定、关于周黑鸭、老干妈、卫龙的网页信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证明等。
口头审理结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意见与双方在申请材料、答辩材料中提交的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4947433号“千頁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1年1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食物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冷冻水果;果冻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8年8月13日。
第14402363号“千页”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蔬菜色拉;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水果蜜饯;果冻商品上。
第994324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13715539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14402379号“千頁”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蔬菜色拉;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水果蜜饯;果冻商品上。
2、2018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千頁豆腐及图”商标在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豆腐、豆腐皮等商品上。2018年1月1日,被申请人“千頁”商标在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豆腐、豆腐皮等商品上。
3、2012年、2014年,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被申请人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千页”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2013年、2016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千页”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4、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网、微博、美食杰菜谱、好豆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扬子晚报》、《厦门商报》、《长江日报》、《武汉晨报》、《中国大厨》、《天下美食》、《食品与生活》、《四川烹饪》等网页报刊杂志证据中有将“千页豆腐”作为菜肴名称或商品名称使用。
5、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行终585号、(2018)京行终587号、(2018)京行终591号、(2018)京行终616号、(2018)京行终619号、(2018)京行终625号等多份判决中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2年《中国食品报》刊登的报道指出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有五花八门的称呼方式。2014年《中国食品报》的报道中,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还将其产品称为“脆香豆腐”。2015年出版的《食品工业》和《食品科技》杂志各自刊载的科技论文分别将此类产品称为“千页豆腐”和“千叶豆腐”。2016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函件仍表明,千页豆腐也叫千叶豆腐、百叶豆腐。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清美公司将其生产的此类豆腐产品称为“香锅豆腐”。由此可见,“千页豆腐”并非规范化的商品名称,直至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市场上对此类产品的称呼方式仍有多种,并不符合构成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特征要件。虽然清美公司提交了部分网页证据,证明有些书籍、杂志以及餐馆使用“千页豆腐”作为菜肴名称的一部分,而且典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同时将“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这些客观事实可能使得部分相关公众认为“千页豆腐”是一类产品的名称。但同时,大量与生产销售“千页豆腐”有关的媒体报道均提及典发公司,典发公司在行业中占比较大,其获准注册诉争商标后积极维权,并在使用诉争商标过程中注意标注®,形成了“千页豆腐”提供主体唯一的客观市场格局。而在案证据仅有少数几份报道提及“千页豆腐来源于台湾”,并无详细考据。基于上述因素,我国大陆地区多数相关公众能够认为“千页豆腐”是特定主体提供的产品。清美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千页豆腐”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千页豆腐”的专利检索及更新;
2、关于“千页豆腐”产品的公证购买及保全公证书;
3、关于“千页豆腐”的百度百科、360百科介绍;
4、2018年以后百度等搜索引擎、新浪微博、各大视频网站关于“千页豆腐”的检索内容:
5、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下厨房、小红书等网站关于“千页豆腐”的检索内容;
6、其他主体申请注册的含有“千耶”、“千冶”等商标因与第三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不予注册或无效的相关裁定及其他主体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或撤销申请并主张其构成通用名称的相关案件;
7、关于本案复审阶段口审视须中内友评论的相关公证:
8、关于2004年11月出版的《哲思校园文丛输鹰展刻江第一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集》的(2021)深道予第20762号公证书;
9、关于“冻豆腐”的百度百科检索页面及其成分表。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被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的关于湖北良品铺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千页”、“千页豆腐”为通用名称被驳回的裁定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祖名豆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祖名千页豆腐”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书;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两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的通用名称。1.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本案中,虽然清美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1日发布、2018年10月1日施行,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的T/CNFIA108-2018《团体标准 千页豆腐》,但是该标准仅为由包括清美公司在内的12家起草单位共同确定的团体标准,并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大豆食品分类》亦未包含“千页豆腐”。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清美公司提出撤销申请之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之时,在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已经成为法定通用名称。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如前所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成为其核定使用的“豆腐;豆腐”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从诉争商标标志整体出发,根据清美公司提出撤销申请之时直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之时,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予以判断。从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来看。诉争商标由“千頁豆腐及图”构成。在案证据表明,“千页”“千页豆腐”并非由典发公司独创或臆造的词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教育出版社于2004年11月出版的《雏鹰展翅--湛江第一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集》一书中载有《生活的五滋六味》一文即提及了“海鲜千页豆腐”的菜品名称,“千页”“千页豆腐”即与豆腐、豆腐制品存在特定关联。从消费者的认知情况来看。根据清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在大众点评、新浪微博、下厨房、哔哩哔哩、优酷、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受众群体广的应用软件中,“千页豆腐”绝大部分是指制作美食的食材、原料及菜品名称。同时,根据清美公司提交的消费者认知度调查情况的证据,选择了上海、北京、苏州、嘉兴、西安不同地域的五个城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采用街头问卷的方式进行,通过对一定数量样本的采集得出调查结果,约87%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千页豆腐”不是商标或豆制品品牌,61%的被调查者认为提供“千页豆腐”这道菜的饭店、餐馆有很多家。上述证据可以表明,“千页豆腐”已经被各地消费者普遍认知为一种食材类的豆腐、豆腐制品。从同业经营者的使用情况来看。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千页豆腐”绝大部分是指向豆制品类的小吃零食、除典发公司之外,还有安井、良品铺子、聚怀斋、姚食材,二娘、偷嘴猴等若干品牌的商家销售“千页豆腐”商品,“千页”或者“千页豆腐”在电商平台并未以商标出现,而是指向具体商品,各商家多是通过前置添加品牌或其他商标的方式来予以区分。从相关制造企业的网站信息或销售信息来看,若干企业生产用以制作千页豆腐的加工设备。从相关上游原料企业的销售信息来看,若干企业生产用以制作千页豆腐的凝固剂等商品。从专利申请来看,包括大学院校、食品企业等在内的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千页豆腐生产方法、制备方法的专利。虽然在上述证据中有部分主体使用“千叶”“千夜”“千冶”,但是在案证据仍能证明“千页豆腐”是明确且相对统一的商品名称,“千页豆腐”已经广泛被其他同业经营者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从第三方的介绍和报道来看。相关书籍、报纸期刊、网络媒体中有大量关于“千页豆腐”的介绍文章,时间跨度从2004年到诉争商标申请日2013年前后,再到清美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时2018年,包括《人民日报》《中国食品报》《北京日报》《江西日报》《长江日报》《杭州日报》《福州日报》《重庆晨报》《青岛晚报》《金华日报》《沈阳晚报》等全国或地方性报纸,也包括《中国大厨》《餐饮世界》《食品与生活》《四川烹饪》等全国性期刊杂志,还包括全国发行出版的美食类图书。上述书籍、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所载文章绝大部分介绍“千页豆腐”是豆腐或豆腐制品的商品名称。百度百科和360百科在2021年对于“千页豆腐”的释义也是将其界定为一种大豆蛋白制品。媒体的介绍和报道一方面是对消费者认知状况和同行业者经营状况的反映,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社会公众的认知。3、典发公司对于“千页豆腐”的使用。不可否认,典发公司在申请系列“千页”“千页豆腐”商标时,并未成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的通用名称,这已由在先生效判决和裁定作出认定,且典发公司在对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千页”“千页豆腐”商标进行了使用。但是根据2016年登录典发公司网站所显示内容来看,典发公司也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且本院亦注意到典发公司在使用其“千页”“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时,多会同时使用“典发食品”等其他注册商标。典发公司生产的千页豆腐在2009年获评“中国优质产品”,2010年典发公司产品名称为“典发食品牌千页豆腐”获评苏州名牌产品。从上述获评奖项中亦可看出,“千页豆腐”系作为商品名称出现和使用。此外,在2012年10月18日《中国食品报》刊登的《千页豆腐出路在何方?》一文所提及的“提起千页豆腐没有人不知道典发”的报道系被采访的典发公司销售经理的个人陈述。同时,典发公司在本案中虽然提交了销售发票、参展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但是不能反映诉争商标在撤销申请之时,至迟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之时,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持续情况、市场占有率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也不能充分证明诉争商标仍与典发公司建立着唯一对应关系。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至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之时,包括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千页豆腐”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且上述认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千页”“千页豆腐”已成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诉争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考虑商标权利人的主观过错。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商标所有人的广告宣传不当,其对商标管理不善、保护不力,也可能是出于其他竞争者或者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导致该注册商标逐渐失去显著特征。一般而言,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商标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或者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因使用规模较大从而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由其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身积极适当使用注册商标,但由于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以及社会公众的原因,最终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此种情形下,应否由商标权利人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一定争议。特别是,某些情形中,商标权利人并未放任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比如通过行政执法、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制止,商标权利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通用化的,应否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亦有争议。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首先是一个法律事实认定。也就是说,需要根据前文所述的判断标准,依靠在案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客观化判断。就特定符号而言,不可能既是商标又是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以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注册商标是否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决定性要素,则很可能出现与客观形成的市场现状和市场秩序相背离的情形。第二,商标法之所以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后应当予以撤销,根本原因是此时注册商标已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保障,其他经营者自由使用公共标志的正当权利可能受到阻碍,而非出于对商标权利人未能有效维护注册商标的惩罚。因此,它更关注的是通用化的后果是否形成,而非通用化形成的原因以及商标权利人在阻止通用化的过程中的努力。商标权利人的行为会影响通用化的进程和结果,但通用化的结果一旦形成,当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该注册商标指代了一类商品,则注册商标理应被撤销。第三,如果注册商标已经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因系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原因而造成,或者因商标权利人无过错而继续维持商标权有效,则难免增加社会成本。一是增加消费者的搜索和辨识成本。当一个标志有时指向具体的商品提供者,有时指向一类商品的名称,会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成本。二是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表达成本、沟通成本和维权成本。其他经营者如果放弃使用通用名称来描述商品,可能会增大表达的难度,也会增加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成本。而其他经营者如果继续使用通用名称来描述商品,在商标权有效的情况下,可能会有被指控侵权的风险,虽然其他经营者可以正当使用抗辩为由豁免侵权责任,但会付出成本。三是公权力机关处理纠纷的成本。不管是通过行政渠道维权还是司法渠道维权,都会产生不小的社会成本。而上述成本的投入所换来的,更多只是注册商标在形式上的有效。因此,对于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可被撤销注册进而失权的制度设计来说,在注册商标权利人已取得的形式上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准确的指代特定商品从而确保社会信息交流顺畅的公共利益之间权衡,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较为妥当的选择。故注册商标退化“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判断,不仅仅包括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通用化,同时也包括出于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原因造成的通用化,在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为合理。具体到本案,典发公司维权行为的范围、力度、跨度与其他经营者使用行为的范围和规模难以匹配,即使典发公司在通用化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维权,主观上并未予以放任,但典发公司自身对于诉争商标的使用并不足以保持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而使得相关公众至今仍将其普遍认知为注册商标而非商品名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包括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千页豆腐”指代的是一类豆腐商品或豆腐制品,且上述认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千页”“千页豆腐”已成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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