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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06214号“TMM国际电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7183号
2025-05-19 00:00:00.0
申请人:林凯文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6214号“TMM国际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01640号、第78889928号、第2017313号、第54529436号、第14570602号、第38012531号、第59511351号、第72817418号、第386200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多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暂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尚处于我局审查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遥控装置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申请商标含文字“国际电工”,指定使用在电源开关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另,引证商标四、七、八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6214号“TMM国际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01640号、第78889928号、第2017313号、第54529436号、第14570602号、第38012531号、第59511351号、第72817418号、第386200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多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暂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尚处于我局审查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遥控装置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申请商标含文字“国际电工”,指定使用在电源开关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
另,引证商标四、七、八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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