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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39300号“玛丽百富酒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6590号
2024-12-24 00:00:00.0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壹品天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对第68239300号“玛丽百富酒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PENFOLDS”及其对应中文“奔富”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二者也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14612778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商标、第9114019号“奔富蔻兰山”商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被申请人为进口酒水运营商,其与申请人从事行业相同,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不但未合理避让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还在相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TWE集团年报、宣传册及其部分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等;
2、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介绍等;
3、白马酒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4、国家图书馆提供的文献复制证明;
5、相关公司成立证明、审批名单公告等;
6、奔富商标使用证据等;
7、相关公司授权材料、工商信息、卫生证书等;
8、产品照片、宣传推广资料等;
9、销售情况及获奖情况等;
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报道等;
11、申请人商标信息、著作权证明等;
12、相关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等;
13、2020年1月2日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相关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禾富尼”、“路易英雄”、“安泰兰酒庄”、“吉莱酒庄GILLET WINERY及图”、“克莱洛酒庄”、“西歌娜酒庄”、“CHATEAU HANTEILLAN”、“CHATEAU SIGOGNAC”、“安泰兰酒庄CHATEAU HANTEILLAN”等与他人酒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第65629977号“CHATEAU SIGOGNAC”商标、第65634285号“安泰兰酒庄CHATEAU HANTEILLAN”商标的注册申请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上述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一、七至九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玛丽百富酒庄”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奔富”、“PENFOLD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近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禾富尼”、“路易英雄”、“安泰兰酒庄”、“吉莱酒庄GILLET WINERY及图”、“克莱洛酒庄”、“西歌娜酒庄”、“CHATEAU HANTEILLAN”、“CHATEAU SIGOGNAC”、“安泰兰酒庄CHATEAU HANTEILLAN”等与他人酒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本案中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壹品天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对第68239300号“玛丽百富酒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PENFOLDS”及其对应中文“奔富”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二者也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14612778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商标、第9114019号“奔富蔻兰山”商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被申请人为进口酒水运营商,其与申请人从事行业相同,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不但未合理避让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还在相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TWE集团年报、宣传册及其部分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等;
2、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介绍等;
3、白马酒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4、国家图书馆提供的文献复制证明;
5、相关公司成立证明、审批名单公告等;
6、奔富商标使用证据等;
7、相关公司授权材料、工商信息、卫生证书等;
8、产品照片、宣传推广资料等;
9、销售情况及获奖情况等;
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报道等;
11、申请人商标信息、著作权证明等;
12、相关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等;
13、2020年1月2日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1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相关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禾富尼”、“路易英雄”、“安泰兰酒庄”、“吉莱酒庄GILLET WINERY及图”、“克莱洛酒庄”、“西歌娜酒庄”、“CHATEAU HANTEILLAN”、“CHATEAU SIGOGNAC”、“安泰兰酒庄CHATEAU HANTEILLAN”等与他人酒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第65629977号“CHATEAU SIGOGNAC”商标、第65634285号“安泰兰酒庄CHATEAU HANTEILLAN”商标的注册申请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上述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对引证商标一、七至九构成复制、摹仿,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玛丽百富酒庄”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如前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奔富”、“PENFOLD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近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禾富尼”、“路易英雄”、“安泰兰酒庄”、“吉莱酒庄GILLET WINERY及图”、“克莱洛酒庄”、“西歌娜酒庄”、“CHATEAU HANTEILLAN”、“CHATEAU SIGOGNAC”、“安泰兰酒庄CHATEAU HANTEILLAN”等与他人酒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本案中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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