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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50032号“冶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4482号
2024-03-29 00:00:00.0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桥祁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无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桥祁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450032号“冶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冶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纯净水(饮料);气泡水;果汁;软饮料;蒸馏水(饮料);苏打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886号、第1433142号“怡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型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50032号“冶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桥祁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无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桥祁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450032号“冶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冶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纯净水(饮料);气泡水;果汁;软饮料;蒸馏水(饮料);苏打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886号、第1433142号“怡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型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50032号“冶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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