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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58148号“优酷果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7173号
2022-01-19 00:00:00.0
申请人:赵静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8148号“优酷果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89461号“优酷”商标、第42381232号“优酷”商标、第48175468号“优酷”商标、第52101415号“优酷”商标、第53809751号“优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不同,销售渠道有所不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因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8148号“优酷果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89461号“优酷”商标、第42381232号“优酷”商标、第48175468号“优酷”商标、第52101415号“优酷”商标、第53809751号“优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不同,销售渠道有所不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因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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