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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44472号“JUMVWO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095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洁冰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柯洁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6344472号“JUMVW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MVW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塑料阀门(非机器部件);未加工或半加工竹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72594号“JOMOW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盥洗台(家具);陈列柜(家具);塑料水管阀”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阀门(非机器部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4472号“JUMVWON及图”商标在“塑料阀门(非机器部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柯洁冰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柯洁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6344472号“JUMVW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MVWO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塑料阀门(非机器部件);未加工或半加工竹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72594号“JOMOW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盥洗台(家具);陈列柜(家具);塑料水管阀”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阀门(非机器部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4472号“JUMVWON及图”商标在“塑料阀门(非机器部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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