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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31414号“滇南本草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851号
2020-04-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203141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丽江滇西本草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31414号“滇南本草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19号、第Y008776号、第Y008949号、第Y008948号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分别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评审号分别为20190000005051、20190000005052、20190000005053、20190000005054,鉴于上述四件案件当事人相同且案情互为关联,故我局对该四件撤销复审案件一并予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19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打字、会计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一)、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776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二)、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49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广告、广告设计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三)、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48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四)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国内知名药店连锁企业,其核心品牌“一心堂”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滇南本草堂”为被申请人旗下另一主要子品牌,主要用于药品产品,曾荣获昆明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称号,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合法并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据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1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2018年期间门店考核管理办法;2、2015-2018年期间门店管理手册;3、“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照片;4、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5、“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2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配送装箱单;2、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销售发票;3、2015-2018年期间保健品、母婴用品采供合同;4、“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照片;5、大理古城复兴路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6、“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9、食品经营许可证。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3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年与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2、2016年与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3、2017年与昆明福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4、2018年与昆明福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5、“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6、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工商信息;7、“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照片、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4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药品配送装箱单;2、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销售发票;3、2015-2018年期间药品采供合同;4、“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外部和内部照片;5、大理古城复兴路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6、“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这些证据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分别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我局于2015年6月28日核准其注册。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1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分别为2015-2018年期间门店考核管理办法、2015-2018年期间门店管理手册,上述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店面照片为自行制作,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本案被申请人所述“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证据4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亦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为“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其荣誉证书上显示商品为中药材、中药成药,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一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2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分别为配送装箱单、销售发票及商品采购合同,上述证据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店面照片为自行制作,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9分别为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亦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为“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其荣誉证书上显示商品为中药材、中药成药,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7、8为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均不涉及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二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3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能够证明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证据1-4为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控股的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从事了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商业行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本案复审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之上。证据5为“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其荣誉证书上显示商品为中药材、中药成药,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7为店面照片及其营业执照,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三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4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被申请人“滇南本草堂及图”商标在中药材、中药成药商品(服务)上已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证据1、2、3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事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店面外部和内部照片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四上。综上,在案证据已形成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四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31414号“滇南本草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19号、第Y008776号、第Y008949号、第Y008948号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分别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评审号分别为20190000005051、20190000005052、20190000005053、20190000005054,鉴于上述四件案件当事人相同且案情互为关联,故我局对该四件撤销复审案件一并予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19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打字、会计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一)、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776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二)、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49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广告、广告设计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三)、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48号决定中申请人主张撤销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前述服务以下统称指定服务四)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国内知名药店连锁企业,其核心品牌“一心堂”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滇南本草堂”为被申请人旗下另一主要子品牌,主要用于药品产品,曾荣获昆明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称号,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合法并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据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1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2018年期间门店考核管理办法;2、2015-2018年期间门店管理手册;3、“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照片;4、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5、“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2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配送装箱单;2、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销售发票;3、2015-2018年期间保健品、母婴用品采供合同;4、“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照片;5、大理古城复兴路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6、“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9、食品经营许可证。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3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年与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2、2016年与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3、2017年与昆明福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4、2018年与昆明福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及发票;5、“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6、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工商信息;7、“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照片、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4案件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药品配送装箱单;2、2015-2018年期间“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销售发票;3、2015-2018年期间药品采供合同;4、“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面外部和内部照片;5、大理古城复兴路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6、“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这些证据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分别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据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我局于2015年6月28日核准其注册。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1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分别为2015-2018年期间门店考核管理办法、2015-2018年期间门店管理手册,上述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店面照片为自行制作,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本案被申请人所述“滇南本草堂”大理古城复兴路店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证据4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亦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为“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其荣誉证书上显示商品为中药材、中药成药,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一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2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分别为配送装箱单、销售发票及商品采购合同,上述证据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店面照片为自行制作,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9分别为大理古城复兴路店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亦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为“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其荣誉证书上显示商品为中药材、中药成药,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7、8为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均不涉及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二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3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能够证明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证据1-4为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南华素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等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控股的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从事了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商业行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本案复审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之上。证据5为“滇南本草堂”所获荣誉,其荣誉证书上显示商品为中药材、中药成药,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7为店面照片及其营业执照,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三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在评审号20190000005054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被申请人“滇南本草堂及图”商标在中药材、中药成药商品(服务)上已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证据1、2、3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事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店面外部和内部照片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四上。综上,在案证据已形成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四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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