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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01401号“LA ELDORADO PO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0890号
2023-07-06 00:00:00.0
申请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黄金保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19901401号“LA ELDORADO PO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8类商品上的第1620757号、国际注册第1225513号“POLO RALPH LAUREN”商标、第1230236号“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第18022501号“POLO SPORT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POLO”系列商标及字号的摹仿及抄袭,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超过70件商标,大量抄袭他人服装、鞋、表、车的品牌,原注册人申请争议商标的恶意不因商标转让而消失,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宣传材料、品牌介绍;2、引证商标信息;3、在先裁定;4、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5、被申请人公司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的商标数量完全在正常使用范围内,不存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被申请人不具有任何恶意。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所提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背包;购物袋”等商品上。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2020年7月27日转让至英国黄金保罗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雨伞或阳伞骨;手杖;手杖柄”商品在[2019]第222716号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其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在前述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上述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四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当前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裁定及引证商标三、四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名下共有包括“HALSTON HERITAGE HH”、“萨曼沙王国 SAMANTHA RESORT”、“LINCOLN BLACK LABEL”、“RIMAC WORLD RIMAC SPORT”、“NEW NORMAL ARMANIS”、“POLO ELDORADO 3”等在内的75件商标。其中,我局在第15719110号“MINORONZONI”商标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还在第18类、第25类申请了“HALSTON HERITAGE HH”、“萨曼沙王国 SAMANTHA RESORT”、“LINCOLN BLACK LABEL”、“RIMAC WORLD RIMAC SPORT”、“NEW NORMAL ARMANIS”、“POLO ELDORADO 3”等在内的75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LA ELDORADO POLO”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POLO RALPH LAUREN”、“POLO BY RALPH LAUREN”、“POLO SPORT RALPH LAUREN”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有所差异,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黄金保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19901401号“LA ELDORADO PO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8类商品上的第1620757号、国际注册第1225513号“POLO RALPH LAUREN”商标、第1230236号“POLO BY RALPH LAUREN”商标、第18022501号“POLO SPORT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POLO”系列商标及字号的摹仿及抄袭,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超过70件商标,大量抄袭他人服装、鞋、表、车的品牌,原注册人申请争议商标的恶意不因商标转让而消失,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页宣传材料、品牌介绍;2、引证商标信息;3、在先裁定;4、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5、被申请人公司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的商标数量完全在正常使用范围内,不存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被申请人不具有任何恶意。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所提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背包;购物袋”等商品上。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2020年7月27日转让至英国黄金保罗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雨伞或阳伞骨;手杖;手杖柄”商品在[2019]第222716号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其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在前述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上述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四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当前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裁定及引证商标三、四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名下共有包括“HALSTON HERITAGE HH”、“萨曼沙王国 SAMANTHA RESORT”、“LINCOLN BLACK LABEL”、“RIMAC WORLD RIMAC SPORT”、“NEW NORMAL ARMANIS”、“POLO ELDORADO 3”等在内的75件商标。其中,我局在第15719110号“MINORONZONI”商标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意大利绝对世界品牌有限公司还在第18类、第25类申请了“HALSTON HERITAGE HH”、“萨曼沙王国 SAMANTHA RESORT”、“LINCOLN BLACK LABEL”、“RIMAC WORLD RIMAC SPORT”、“NEW NORMAL ARMANIS”、“POLO ELDORADO 3”等在内的75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LA ELDORADO POLO”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POLO RALPH LAUREN”、“POLO BY RALPH LAUREN”、“POLO SPORT RALPH LAUREN”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有所差异,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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