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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72824号“玉兰山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3717号
2020-11-12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市玉兰山药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市玉兰山药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172824号“玉兰山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山徒”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雪花膏;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芳香剂(香精油)”之外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玉兰”,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72824号“玉兰山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市玉兰山药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市玉兰山药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172824号“玉兰山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山徒”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雪花膏;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芳香剂(香精油)”之外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玉兰”,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72824号“玉兰山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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