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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97843号“HILL'S PRESCRIPTION DIET Metabol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6338号
2021-03-0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1197843 |
申请人:希尔思宠物营养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7843号“HILL'S PRESCRIPTION DIET Metabol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178号“METABO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8900号“Metabo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17715H号“Metafo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60852号“Metabol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72544号“METABOL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30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79640号“METAB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79640号“METAB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238818号“贺尔适HIL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049192号“HI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444432号“RHYMBA HILLS WELLNESS THROUGH 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28022号“小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739620号“HIL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670472号“HILL'S DI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990488号“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593035号“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335378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8809360号“Hi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1001528号“HILL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538758号“HWA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6756356号“惠丰农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在组成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1类上拥有在先注册的第20008788号“Hill's及图”商标及第5类上的第20008789号“Hill's及图”商标、第20008787号“Hill's PRESCRIPTION DIET及图”商标,前述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品质等特点的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Prescription Diet系列产品的网页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以该商标与第1466178号“METABOLIFE”商标、第9138900号“METABOMICS”商标、第G717715H号“METAFOLIN”商标、第G1360852号“METABOLIX”商标、第18172544号“METABOLIQ”商标、第G1079640号“METABLOC”商标、第G1079640号“METABLOC”商标、第9238818号“贺尔适 HILLS”商标、第22049192号“HILL'S”商标、第20444432号“RHYMBA HILLS WELLNESS THROUGH NATURE”商标、第3528022号“小山及图”商标、第22739620号“HILOLO”商标、第8670472号“HILL'S DIET”商标、第10990488号“HILL”商标、第17593035号“HILL”商标、第4335378号“H”商标、第38809360号“HILLS”商标、第11001528号“HILL PHARMACEUTICAL”商标、第5538758号“HWASIN”商标、第36756356号“惠丰农药 H”商标近似。且该标志中“METABOLIC”可译为“新陈代谢的”,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PRESCRIPTION”可译为“处方、药方”,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200000076821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在第5类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相同、近似或紧密关联的商品上已经注册了“HILL'S PRESCRIPTION DIET及图”和“HILL'S PRESCRIPTION DIET”商标,依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20年10月27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五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的专用期于2019年10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METABOLIC”可译为“新陈代谢的”、“PRESCRIPTION”可译为“处方、药方”,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该商标是否续展,以及引证商标十五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五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7843号“HILL'S PRESCRIPTION DIET Metabol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178号“METABO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38900号“Metabo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17715H号“Metafo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60852号“Metabol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72544号“METABOLI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30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79640号“METAB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第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79640号“METABLO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238818号“贺尔适HIL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049192号“HI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444432号“RHYMBA HILLS WELLNESS THROUGH 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28022号“小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739620号“HILO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670472号“HILL'S DI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990488号“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593035号“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335378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8809360号“Hil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1001528号“HILL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538758号“HWA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6756356号“惠丰农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在组成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1类上拥有在先注册的第20008788号“Hill's及图”商标及第5类上的第20008789号“Hill's及图”商标、第20008787号“Hill's PRESCRIPTION DIET及图”商标,前述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品质等特点的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Prescription Diet系列产品的网页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以该商标与第1466178号“METABOLIFE”商标、第9138900号“METABOMICS”商标、第G717715H号“METAFOLIN”商标、第G1360852号“METABOLIX”商标、第18172544号“METABOLIQ”商标、第G1079640号“METABLOC”商标、第G1079640号“METABLOC”商标、第9238818号“贺尔适 HILLS”商标、第22049192号“HILL'S”商标、第20444432号“RHYMBA HILLS WELLNESS THROUGH NATURE”商标、第3528022号“小山及图”商标、第22739620号“HILOLO”商标、第8670472号“HILL'S DIET”商标、第10990488号“HILL”商标、第17593035号“HILL”商标、第4335378号“H”商标、第38809360号“HILLS”商标、第11001528号“HILL PHARMACEUTICAL”商标、第5538758号“HWASIN”商标、第36756356号“惠丰农药 H”商标近似。且该标志中“METABOLIC”可译为“新陈代谢的”,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PRESCRIPTION”可译为“处方、药方”,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BHFS20200000076821SCYJ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在第5类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相同、近似或紧密关联的商品上已经注册了“HILL'S PRESCRIPTION DIET及图”和“HILL'S PRESCRIPTION DIET”商标,依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20年10月27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五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的专用期于2019年10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十七、十九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METABOLIC”可译为“新陈代谢的”、“PRESCRIPTION”可译为“处方、药方”,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该商标是否续展,以及引证商标十五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五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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