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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22517号“济初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588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燃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燃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822517号“济初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济初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18540号、第24458928号、第24458928A号、第1542491号“初元及图”、第24458085号、第24458085A号“初元”、第40305119号“初元CHUE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营养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96982号、第62255240号“江中初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食用淀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2517号“济初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燃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燃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822517号“济初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济初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18540号、第24458928号、第24458928A号、第1542491号“初元及图”、第24458085号、第24458085A号“初元”、第40305119号“初元CHUE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营养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96982号、第62255240号“江中初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条;食用淀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2517号“济初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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