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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96739号“东来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3326号
2024-07-18 00:00:00.0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西安凡间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凡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696739号“东来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来哥”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70346号“胖东来 DL”、第21149610号“爱在胖东来 LOVEIND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东来”,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96739号“东来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西安凡间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凡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696739号“东来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来哥”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70346号“胖东来 DL”、第21149610号“爱在胖东来 LOVEIND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东来”,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96739号“东来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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