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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09527号“伴茶别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117号
2025-03-1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宇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09527号“伴茶别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伴茶别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茶籽油;干茶树菇;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97140号“霸王茶姬”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8531号、第69542186号“茶姬”、第33685204号“姬茶王霸”、第75306495号“霸皇茶姬”、在先申请的第62258168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用果冻;食品用可可脂”、第30类“茶饮料;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9527号“伴茶别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宇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09527号“伴茶别姬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伴茶别姬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茶籽油;干茶树菇;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97140号“霸王茶姬”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8531号、第69542186号“茶姬”、第33685204号“姬茶王霸”、第75306495号“霸皇茶姬”、在先申请的第62258168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品用果冻;食品用可可脂”、第30类“茶饮料;咖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9527号“伴茶别姬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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