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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941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3957号
2025-05-13 00:00:00.0
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94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38824号、第14738833号、第15329616号、第31470985号、第20458806号、第68665219号、第190959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1903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94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38824号、第14738833号、第15329616号、第31470985号、第20458806号、第68665219号、第190959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1903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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