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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4192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856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锦桂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锦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4192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94454号、第15575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思路、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MLB”、“WELLDONE MILES”等。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192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洪锦桂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锦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4192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94454号、第15575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衣”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思路、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MLB”、“WELLDONE MILES”等。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192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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